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期在“业务讲堂”栏目中,结合湖北省随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刘光海严重违纪违法案,对“网络接入业务及相关服务”等领域中,行为人同时构成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这一复杂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此案涉及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招投标等关键环节,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和实务研究价值。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刘光海在担任随州市政府秘书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多项市政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透露标底、设置倾向性条款、违规干预评标等方式,为特定投标人谋取竞争优势,帮助其中标,并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中标利益并收受贿赂,其行为在触犯受贿罪的是否独立构成串通投标罪?若构成,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与准确量刑。
二、法律剖析:行为竞合与处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串通投标罪)及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两罪保护的法益不同:串通投标罪主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贿罪则主要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类似“网络接入业务及相关服务”等项目的招投标中,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权串通投标并收受贿赂,通常存在两种行为模式及法律评价可能:
三、警示与启示:规范招投标领域权力运行
刘光海案以及所涉的“网络接入业务及相关服务”等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问题,暴露出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监督的薄弱环节。该领域技术性强、资金密集,容易成为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隐蔽温床。
此案的审理与剖析给予我们深刻启示:
从刘光海案可以看出,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串通投标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司法机关倾向于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以体现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对市场公平秩序的强力维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也应注重对两类犯罪行为的全面调查和证据固定,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既是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4009993666.com/product/50.html
更新时间:2026-01-13 02:08:25